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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事仲裁与执行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8-11-14 浏览次数:21520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仲裁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事仲裁与执行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提高生效商事仲裁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工作效率,加强和改善商事仲裁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肥仲裁委员会对于到庭当事人,应当让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送达地址确认书应注明在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后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告知当事人。

      二、生效仲裁法律文书电子版。为适应案件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在条件具备时,合肥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供生效仲裁法律文书电子版(考虑到合肥仲裁委员会信息化建设条件及仲裁不公开原则)。

      三、案件相关信息。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审查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可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提供案件的相关信息(考虑到仲裁不公开原则)。

      对当事人、案外人提起不予执行的案件,合肥仲裁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办理调卷等各项工作,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当事人的异议理由、裁定结果等信息及时通报合肥仲裁委员会。

      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所涉材料,在线下方式调取的同时,合肥仲裁委员会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专用邮箱的方式办理,并积极推进有利于仲裁案件执行的各种对接方式(考虑到仲裁不公开原则)。

      合肥仲裁委员会在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仲裁法律文书送达生效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五、财产保全。合肥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应积极和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告知和降低执行不到位和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持合肥仲裁委员会所出具的“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附:仲裁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应依法及时进行保全工作。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合肥仲裁委员会无需开具解除财产保全的证明。

      六、合肥仲裁委员会支持合肥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宣传工作,可以在合肥仲裁委员会工作场所电子屏幕及多媒体机上滚动发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信息。

      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仲裁委员会为落实本意见各自确定办理业务部门和联系人。如业务部门或联系人有变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仲裁委员会在日常沟通的基础上,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定期于每年11月第二周召开工作座谈会,总结分析和完善联动工作,磋商新的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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